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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相亲见面就去男方家,发生性关系,让男方坐牢还赔7万块

2021-04-10 发布于 铂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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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相亲见面感觉再好也不能发生性关系,不然可能坐牢还赔7万。

  一、案例题内容

  XXXX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经陈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刘某相识。4月22日15时许,王某约刘某到本市XX镇玩,第一次见面。两个人相谈甚欢。4月23日8时许,王某在本市XX镇其住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女生报警声称遭到强奸。男生则认为不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发生冲突,派出所在调查处理该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强奸,遂将王某移交处理。

  被告人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人代其于XXXX年5月14日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方赔偿被害方70000元整,以安抚女方精神及人身所受伤害,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二、焦点问题

  虽然赔偿,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对于事发过程、性关系的发生是否为强奸,男生还是存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此类案件如何审查认定呢?

  三、案例分析

  男生认为,他是无辜的。他和女生自觉自愿,配合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是强奸呢?至少发生性关系的当时都是自愿的,至于女生事后为什么反口说不自愿,男生也不知道女生是怎么想的。男生要求公安机关还他清白。

  女生则认为,她不可能和第一次见面的男生发生性关系的。虽然相亲过程感觉对方还可以,微信聊天也很愉快,但是,两个人毕竟是陌生人,女生不是那么随随便便的人,当时只是去男生家里看看,没想到一进门就兽性大发,强行和自己发生了关系。事后他家属也赔礼道歉,赔偿了7万元,我才同意谅解他的。他可以从宽处理,但一定要处理,强奸犯不能纵容。

  

  全案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疗记录、被害人伤情照片、案发现场提取物照片、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男生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控方认为,被告男生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两个人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男生给被害人发送信息承认自己有过错。综合各方面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男生对刘某实施强奸行为。

  四、小结

  对此,你怎么看,这是强奸吗?相亲见面感觉很好,就发生性关系,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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