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闲来无事,本想出去兼职挣点零花钱,没想到工资没挣到,反而倒贴了几百元服务费。暑期即将结束,劳动报新闻热线13671686848日前接到多名学生以及家长投诉,均是反映兼职期间,找工作时遇到的那些“坑”。 学生想找兼职?先交个服务费吧! 既能赚点零花钱,也能积累点社会经验,抱着这样的想法,大学生小王想找一份暑期兼职。一则招收图书馆室室内书籍整理分类兼职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 “负责室内书籍整理、登记、摆放,薪资日结200-500元。周一至周日均可安排。”薪酬诱人、内容轻松,小王马上投递了一份求职申请。 不久,小王收到一名自称为“韩经理“的男子的短信,要求其到指定地点面试恒丰路218号现代交通商务大厦楼面试。但是短信中提及的兼职内容却与小王应聘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 “短信上说,面试后根据个人情况安排,检票、礼品派发、接待、现场协助、扮人偶等岗位,并不是我之前看到的图书馆工作。“带着疑惑,小王赶往指定地点面试。 “之后面试经理要求先交300元的服务费。我交了100元后,经理说会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活动信息,有空的话直接报名参加,活动结束后再发工资。“小王现在回想起来仍觉得不对劲,“当时还签了一份合作协议,收钱后给了我一张收据,乍一看还挺有模有样的。” 回家后,小王思来想去,觉得这份兼职不靠谱,找到之前的经理想要退掉服务费。但是遭到了拒绝,“他说只能退30%。”小王很无奈,兼职没找到,反而贴了钱。 记者实地探访,一波三折 记者联系上韩经理,表明自己想要应聘。对方以办公室搬迁为由让记者前往长寿路393号昆仑商务中心某楼层面试。当记者赶往现场,只见办公室外面没有任何标示公司名称的牌子,大门紧闭,里面空无一人。 当韩经理再次接通电话时,又表示公司所有人正在参加另外一个活动,想要面试的话可以直接前往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找到地址后,同样是没有任何公司指示牌,前台处也未有任何证照。 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先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表,之后有面试经理面试。只见这张资料登记表上,需要填写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工作意向一栏中,则分为“模特类”、“礼仪接待类”、“现场协助人员及工作人员”、“临时充场类”等四类,与之前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均不符。 面试记者的是一位钱姓经理。 “我应聘的是图书管理员岗位,但是信息表上没有。” “我们只是分个类,写的比较笼统。之后会发布各种各样的(岗位)信息,你对哪个感兴趣就报名参加哪个。”看到记者不太相信,钱经理又补充,“图书管理员的岗位也有,就是比较少而已。” “你们是职业中介吗?” “我们负责很多活动的,每场活动中都需要人,像接待员、礼仪、群众演员,岗位很多的。”从始至终,钱经理就是否是职业中介这一问题避而不谈。 “要收费用吗?” “我们会收取一定的员工管理费,每场30元,一般先交10场的管理费。”钱经理还表示,这是业内行规,“你去其他地方也要收这个钱。” 见记者不做声,钱经理开始“攻心”了。“你想想,一天工作四五个小时,就赚两三百块。出来找工作总需要点成本吧?!” 之后,钱经理拿出一份《非专业人员合作协议》,“我们会签一份协议的,保护双方权益。” 这份合作协议上写明,甲方为上海某熹广告有限公司。协议中表示,乙方(应聘者)在合作期间,甲方将安排乙方参加电视剧、平面广告、电视栏目(综艺)类演出的拍摄,及各类展会、促销类、派发类、充场类相关工作。乙方需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经纪管理服务费。 这份合作协议与小王提供给记者的那份协议,内容基本一致。 学生兼职究竟有多少坑? 律师:求职时要擦亮眼睛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楼凌宇律师指出,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在校生主要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况,即通过职业中介招聘和用工单位直接招聘。 在通过职业中介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可先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若中介机构没有相关证照的或者仅提供复印件的,就应当提高警惕。另外,像广告公司、经纪公司等,一般不属于职业中介,若这些公司以中介名义招用人员的,更应当谨慎对待。 如确认其有中介机构的,尽可能了解中介机构提供的包括聘用单位主体、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合同签订等相关信息,若中介机构提出扣押证件、授权押金等要求的,可以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之规定明确拒绝。此外,职业中介机构虽然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但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对于用工单位直接招聘的情形,可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工作内容承诺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直接用工等去分析该招聘的真实性,也建议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小王的经历为例,凌宇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尚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在校生利用暑期等业余时间兼职,与兼职单位之间一般是构成劳务关系。 而劳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是由《民法总则》(明年起是《民法典》)、《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 故在校生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务关系的,建议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雇佣期限、劳务报酬、劳务内容、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充分保障自身的权益。虽然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若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中所禁止的不当行为,如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等,基于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地位,劳务提供方当然有权拒绝,若劳务协议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约定,亦可拒绝签署。 “大学生在求兼职过程中要擦亮眼睛。”楼凌宇律师表示。 发生劳动纠纷,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楼律师指出,在校生在寻求兼职过程中,若对职业中介资质有疑问或者发现职业中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与兼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因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一旦发生纠纷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
![]() 鲜花 |
1
![]()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
业界动态|铂悦新闻网
2025-05-24
2025-05-24
2025-05-24
2025-05-24
2025-05-24
请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