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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不测事件”不影响追责

2020-08-21 发布于 铂悦新闻网
www.qihangjiaoyu.com.cn

原标题:马上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不测事件”不影响追责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8月18日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举行情况通报,开端判断该事件为不测事件。

这一判断大概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私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厥后的不测——狗挣脱束缚绳,在奔跑历程中狗绳不测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不测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实在,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知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开端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法的可能。刑法上的不测事件,举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举动人的存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缘故原由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法。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照旧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存心,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或许制止”的过失。

既然缺乏组成犯法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根据主客观相同一的治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照旧罗某,都不能认定为犯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实在,罗某由于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例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也不消负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不测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去,但对于不测事件的判断,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固然,民法上的不测事件中,对“过错”的认定尺度,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不测事件。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不测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虽然不是“存心”,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举动人因过错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负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划定,未对动物采取宁静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罗某因私自牵狗、采取宁静措施不敷等过错,须依法负担赔偿丧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思量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负担。负担法律责任,支付一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诲,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产生。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由于狗只等宠物管束不敷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产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不测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产生后,当地表示相干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增强养犬管理事情,并强化宣传教诲。不仅云云,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划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昭示于前,教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束缚宠物的“无形绳索”,制止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本文来自汹涌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汹涌新闻”APP)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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